親戚的死亡賠償款 咋好意思據為己有?
  受親戚委托去處理賠償善後事宜,拿到賠償款後卻據為己有,經法院判決後仍不肯歸還賠償款。昨日,東方今報記者獲悉,這名見利忘義的男子段某因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10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宋女士的前夫和女兒在西藏拉薩市遇害。事發後,宋女士口頭委托親戚段某去拉薩處理善後事宜,先後共獲得賠償款68萬餘元。但段某領到賠償款後,卻不肯支付給宋女士,宋女士起訴至法院。
  2012年12月12日,法院判決段某將68萬元賠償款支付給宋女士,但段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2013年1月,段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拘留15日,但段某依然不支付賠償款。2013年6月底,法院以段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段某領取被害人68萬元賠償款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編輯:SN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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